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已经看到,任何旨在遏制病毒式虚假信息传播的言论自由限制,都必须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即虚假信息直接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并且必须是必要的,并且必须尽可能地精准。在本部分中,我将尝试梳理病毒式虚假信息的来源,然后讨论推广此类虚假信息的国家应承担的责任。
病毒式错误信息的来源
—一项监测工作列出了六类(有关治疗或预防措施或使情况恶化的治疗方法的不准确信息的故事;有关病毒性质的不准确信息;有关阴谋;有关错误的诊断程序;有关紧急响应的不准确信息;有关不准确但有趣或感觉良好的故事),并列举了一百多个个别例子。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虚假信息来源(以及后续传播者)的性质。这些来源(以及后续传播者)的性质,逻辑上可以分为三类:
国家行为者这类别包括各级国家官员
从中央政府各部委和情报机构到地方当局,以及国家控制的其他行为者(例如广播媒体)。
有组织的非国家行为体——同样,这可以是任何实体,从企业行为体(尤其是各类媒体公司)、政党,到武装反对派团体、黑客组织以及各种激进组织或运动。这里的关键区分标准是,这些行为体是有组织的,这意味着他们既可以致力于传 电报列表 播特定的虚假信息作为一项政策,也可以拥有从事此类活动的强大能力,并且这些行为体不受国家控制(尽管他们可以与国家合作)。
个人自发或有机地采取行动,至少最初不与他人协调。
还可以进行各种其他有用的区分
虚假信息的来源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信息来源可以真诚地相信虚假信息是真的,明知其为假,或者仅仅因为对其真实性漠不关心而传播虚假信息。同样,信息来源可以出于真诚(即使被误导)的目的传播虚假信息,例如参与公共辩论或帮助他们的朋友和家人,也可以出于操纵他人的阴险目的传播虚假信息。对于后续传播虚假信息的传播者而言,情况也是如此。信息来源和传播者的 宜家将纸质目录带入生活 传染性显然存在差异(例如,想想拥有广播垄断权的国有电视台的权力,或在社交媒体上拥有数百万粉丝的名人“影响者”的权力)。消息来源的主要目的是 手机号码 影响他们自己的群体内(例如,他们的社交圈或宗教团体或整个国家的成员)或群体外(例如,一个国家的情报机构在其他国家的人口中传播有关 Covid-19 的错误信息)。
因此,根据信息来源的性质和目的,错误信息根据其内容关于的 的传播范围很广,从纯粹无辜的自发传播到有组织的恶意宣传或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