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从人权法的角度,该如何分析国家虚假信息?其特征主要取决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和程度,播虚假信息的相关国家人员的目的。这种分析必然高度依赖于具体情况,但仍然可以得出两个大致的结论。
首先,通过传播虚假信息系统性地污染信息空间的国家机构实际上可能剥夺了个人寻求和获取信息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国家行为会使个人难以(甚至无法)获取他们所寻求的准确信息。当国家传播虚假信息,同时又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审查制度积极压制准确信息时,尤其如此(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其次国家代理人传播直接危害
健康或使个人面临显著健康风险的虚假信息,违反了国际人权文书所保障的国家尊重和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义务。毫无疑问,生命权涵盖“可能对生命造成直接威胁的社会普遍状况……[包括]危及生命的疾病的流行。”(人权事务 手机号码数据 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26段)。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为了尊重健康权,各国应避免“审查、隐瞒或故意歪曲与健康相关的信息”。作为其核心义务的一部分,各国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和地方病”,并“提供有关社区主要健康问题的教育和信息渠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34和44段)。委员会明确指出,‘故意隐瞒或歪曲对健康保护或治疗至关重要的信息’违反了尊重健康权的义务(同上,第 50 段,重点添加)。
总而言之根据人权法
国家代理人负有消极义务,不得传播危害人类健康的虚假信息。如果虚假 作家和营销人员的范式转变 信息是故意或有意识地传播,则该义务显然适用。此外,我认为,如果传播是外部传播,即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传播与新冠病毒相关 手机号码 的虚言论与危害之间 假信息,并对其民众造成域外损害,该义务也适用。最后,该消极义务与推广准确信息的积极义务相伴而生,因为此类信息对于有效抗击疫情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