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法院行政机构还是某种独立监管机构

从中期来看,至关重要的是要全面盘点各国和企业为打击病毒式虚假信息所采取的措施,评估这些措施在保护公众免受社会危害方面以及在压制和阻断言论方面的效果。这样的评估对于结束这场大流行至关重要。一两年后开展的大规模疫苗接种计划似乎是应对新冠肺炎唯一可行的退出策略。而该计划将不可避免地遭遇病毒式误导的反疫苗接种活动,这可能会严重削弱其有效性,导致更多人丧生,就像它已经在世界各地其他疾病中小规模地造成的后果一样。此外,如果不吸取新冠肺炎虚假信息的教训,我们所有人都将更容易受到未来某种大流行的影响,而这种大流行(据我们所知)可能就在眼前。

然而在本系列中

我将仅尝试梳理相关问题。首先,在本文的剩余部分,我将解释国际人权法传统上如何处理虚假信息问题。在第二篇文章中,我将概述各种可能的虚假信息来源,并讨论传播虚假信息的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在我的第三篇也是最后一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各国和数字平台如何应对病毒式虚假信息的传播,并对未来的漫漫长路提出一些思考。

关于人权法中的虚假信息

与许多国内宪法体系一样,国际人权法在规范虚假言 手机号码数据 论方面也陷入两种倾向的摇摆。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例行压制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认为这是正当的。据我所知,每个州都有反诽谤法;在诽谤案件中,正是国家——一个(希望是)独立的法院,但无论如何,它代表国家行事——来决定一个人的言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损害了他人名誉。诚然,关于诽谤法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刑事(而非民事)诽谤、举证责任和管辖权问题方面。但无论是在人权法中,还是在像美国这样最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内体系中,国家(即其法院)将决定什么是真实、什么不是真实这一基本原则并无疑问。

许多州都有各种针对虚假广告的法律

同样,最终由州政府————来决定广告是否包含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论是关于宽带速度、药物功效还是某些食品营养价值的广告宣传,我们通常都乐于让州政府(即其法院或监管机构)来裁决真相。

但是,至少在民主国家,当事情变得政治化时,我们就不会那么舒服了。如果 对于各种游戏,您可以混合使 演讲者是政治家或记者,演讲的目标是公众人物,或者所讨论的问题与公共利益有关,那么无论是在诽谤的背景下(Lingens)还是其他情况下,整个演讲都享有更高程度的保护。欧洲法院一直认为,“根据《公约》第 10 条第 2 款,限制政治言论或公共利益问题辩论的范围很小”(Wingrove,第 58 段)。同样,人权委员会在其第 34 号一般性意见第 47 段中指出,“至少对于关于公众人物的评论,应考虑避免惩罚或以其他方式将错误发表但无恶意的不实言论定为非法。无论如何,批评主题的公共利益应被视为一种辩护理由。” (关于恶意的提法很可能来自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 手机号码 案中的判决,在无论是法院行政机构 该案中,法院明确裁定“自由辩论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误言论,如果言论自由想要获得其‘生存所需的’喘息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言论”,并且针对公职人员的不实诽谤言论只有在“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诉诸法律,即明知其为虚假信息或者罔顾其是否为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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