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曾三次处理武装冲突法和人权法的关系(在核武器案、隔离墙案和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武装冲突法应作为特别法适用。这种表述毫无意义。适当的结合不仅取决于当前情况,也取决于所争论的具体问题。此外,使用特别法可能会被认为意味着非此即彼的方法,即要么适用武装冲突法,要么适用人权法。这是法院明确排除的。话虽如此,但仍会存在某些问题,特别是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只有在存在违反武装冲突法的情况下,人权机构才应裁定存在违反人权法的情况。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表明,该法院有能力有效引导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共同适用(或混合)。例如,在麦肯诉英国一案中,法院处理了(a)执法行动的规划和(b)该行动的执行,对两个部分区别对待。在评估武装冲突背景下袭击的合法性时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同时考虑到袭击所 手机号码数据 需的预防措施以及指挥系统中不同部门的责任。该案中处理的问题,例如某些推论的权重以及传递给袭击指挥人员的信息,都可能与军事行动的评估直接相关。重要的是,法院还表明它可以将行动现实考虑在内。在处理“莫斯科剧场围攻事件”的菲诺根诺夫诉俄罗斯案中,对国家控制范围内的行动要素(如紧急响应计划)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而对国家控制范围之外且受到紧迫时间限制的要素(即剧场本身的事件)则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
同样,欧洲法院的判例表明,它将考虑国家代理人在袭击或事件发生时所掌握的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被认为“出于充分理由”是合法的——即使这些信息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
“如果坚持相反的观点,就会给国家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带来不切实际的负担,甚至可能损害他们和他人的生命。”[ McCann v. The United Kingdom,第 200 段]
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和推理,在评估与军事行动有关的问题(例如攻击的比例性或“合理军事指挥官”的行动)时,用“武装部队成员”代替“执法人员”。
如果实施得当,人权机构的审查并不是武装部队应该害怕的事情。它可以为武装部队带来实际好处,因为它可以澄清其义务的内容并增加其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正面应对任何不法行为的指控,并确保对军队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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